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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程曦)抢劫、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聚众斗殴、诈骗、强奸等犯罪该怎么判?犯罪分子是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病人有什么特殊待遇?犯罪分子具有犯罪未遂、自首、立功、认罪、取得谅解等情节,判决时该怎么考虑?
9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规范了15种常见、多发犯罪的量刑。据悉,该细则已于2014年8月1日起在贵州全省法院统一施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规范15种常见、多发犯罪的量刑 未成年人初犯、有悔罪表现可从宽处罚
《实施细则》对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十五种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量刑进行了具体规定,使审判人员量刑时有步骤可循,有据可依。
明确了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精神病人犯罪、聋哑盲人犯罪、正当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自首、立功、坦白、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过错、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达成刑事和解、累犯、前科、针对弱势人员犯罪、灾害期间犯罪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定了从宽或从严处罚的调节比例幅度。
《实施细则》要求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实施细则尚未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可参照类似量刑情节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的,一般不得重复评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史麒麟介绍贵州省量刑实施细则具体情况
从估堆量刑到规范化量刑
估堆量刑:由于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只作了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规定,至于该情节对刑罚的影响程度有多大,刑法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不同法官的学识、素养、经验不同,长期使用粗放的“估堆式”量刑方法,造成不同法官之间、不同法院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量刑出入较大。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史麒麟介绍,《实施细则》改变了传统“估堆”式量刑方法,规定了科学的量刑步骤,对每个量刑环节都规定了明确的标准,对量刑过程进行了系统化规范,确保量刑均衡、公正。
规范化量刑分为四步:第一步是确定量刑起点:即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是确定基准刑:即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第三步是确定拟宣告刑:即根据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从而确定拟宣告刑;第四步是确定宣告刑:即综合把握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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