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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程曦)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得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分等行政权力的内容。
意见提出,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的,提请有关机关制定。
同时,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意见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分等行政权力的内容。除省人民政府及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收费。规范性文件不得对法律、法规、规章条文进行修改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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