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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14年4月初,被告人江某某来到开阳县南龙乡翁朵村坪上组艾诗明家中,购买艾诗明位于开阳县南龙乡翁朵村坪上组“大麻窝”林地的马尾松18株。次日,被告人江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雇佣工人将树木砍伐,运出销售。同月,被告人江某某购买聂宗成位于开阳县南龙乡翁朵村坪上组“山排坡”马尾松10株,同样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雇佣工人将树木砍伐,运出销售。经鉴定,被告人江某某滥伐艾诗明、聂宗成位于开阳县南龙乡翁朵村坪上组“大麻窝”、“山排坡”林地的马尾松共计28株,立木蓄积达15.5124立方米。
【庭审直击】
法院认为,森林资源作为国家重点保护资源,对人类的生存发展提供重要的保障,对生态环境起着重要的保护及调节作用,被告人江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及林业资源管理制度,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共计28株,立木积蓄达15.512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拒不认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江某某滥伐林木28株,应当予以修复。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江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在法院指定地点补种树苗140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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