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贵州手机报 ·投稿 ·96677 ·新闻排行 ·繁体 ·RSS ·ENGLISH ·日本語
关键词:
贵州  黔哨  评论  旅游  文化  娱乐  体育  教育  图解  国内  视频  亲子  黔茶  贵商  金融  品牌  法治  社区  名博  健康  扶贫  生态  电商 
您当前的位置 :多彩贵州网综合 > 多彩播报 正文  
清镇环保法庭集中公判5起滥伐盗伐林木案 8被告人领刑
2014-12-19 14:41  来源: 多彩贵州网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案件回放】

  2014年4月初,被告人江某某来到开阳县南龙乡翁朵村坪上组艾诗明家中,购买艾诗明位于开阳县南龙乡翁朵村坪上组“大麻窝”林地的马尾松18株。次日,被告人江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雇佣工人将树木砍伐,运出销售。同月,被告人江某某购买聂宗成位于开阳县南龙乡翁朵村坪上组“山排坡”马尾松10株,同样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雇佣工人将树木砍伐,运出销售。经鉴定,被告人江某某滥伐艾诗明、聂宗成位于开阳县南龙乡翁朵村坪上组“大麻窝”、“山排坡”林地的马尾松共计28株,立木蓄积达15.5124立方米。

  【庭审直击】

  法院认为,森林资源作为国家重点保护资源,对人类的生存发展提供重要的保障,对生态环境起着重要的保护及调节作用,被告人江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及林业资源管理制度,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共计28株,立木积蓄达15.512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拒不认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江某某滥伐林木28株,应当予以修复。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江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在法院指定地点补种树苗140株。

作者: 本网记者 赵曌 车璐  编辑:白赟 罗婧 主编:  
返回频道首页
相关阅读

多彩贵州微信二维码

多彩贵州微博二维码

耕云贵州新闻客户端
 
 
新闻推荐
专题策划
【专题】聚焦首个国家宪法日
聚焦2014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专题】学习贯彻贵州省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
【专题】依法治省 贵州实践
【专题】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本网策划】贵州进入高铁时代
爱尔眼科寻找高度近视活动开始
【专题】贵州新医药大健康即将起航
买正宗贵州山里货
好黔货特价回馈
新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