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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14年4月底,被告人钟某某为将木材转卖给贵州元和天成能源集团赶场路煤矿从中牟利,购买了位于开阳县龙岗镇卡比村溷塘组村民金龙亮家“万家田”(又名老牛烧窑子)林地马尾松32株,价格按车结算。在2014年4月30日、5月1日两天内,被告人钟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雇佣工人罗国书、王光亮、董玉华、吴华金将所购买林木砍伐,被龙岗镇林业站现场查获。经鉴定,开阳县龙岗镇卡比村溷塘组“万家田”林地被砍伐林木属马尾松,立木蓄积为18.52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庭审直击】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森林保护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32株,立木积蓄达18.5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鉴于被告人钟某某事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滥伐林木32株,应当予以修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二、被告人钟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在法院指定地点补种树苗160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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