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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12年11月,被告人谭某某提议砍几棵树子赚点钱,被告人马某某、梁某表示同意。2012年12月29日,谭某某、梁某与马某某三人约定当晚在天桥坡砍树,用谭某某的三轮车拖运出卖后赚钱平分。当晚19时,谭某某、马某某、梁某各带手锯一把会合后,砍伐杉树6株,将树裁成节装车时被当地林业站工作人员查获。经鉴定,被盗伐的6株杉树伐桩地径为28-34厘米,立木蓄积2.435立方米。
此外,被告人谭某某、马某某、梁某装载盗伐林木的三轮车被林业站扣押后,暂存放于新场镇派出所院落内,三被告人在两天后的凌晨1时许将三轮车及杉树原木偷走,并将原木倒在派出所对面的路边。
【庭审直击】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马某某、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集体林场林木杉树6株、立木蓄积2.435立方米,数量较大,破坏了生态环境,侵犯了集体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被告人谭某某系盗伐林木犯意的提起者,且为犯罪提供运输工具,在本案中作用大于被告人马某某、梁某。被告人谭某某、马某某、梁某盗伐林木6株,应当予以修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二、被告人马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被告人梁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四、被扣押的木材2.435立方米依法发还给被害单位乌当区新场镇林场;
五、被告人谭某某、马某某、梁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在本院指定地点补种树苗60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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