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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14年8月1日,被告人易某某到息烽县九庄镇鲁仪衙村火麻湾组,向当地村民张兴中购买松树18株,约定树款人民币800元,并委托张兴中找人砍伐,由易某某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8月2日,易某某到林业行政机关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未果,未通知村民张兴中,张兴中于8月3日雇佣村民砍伐其位于九庄镇鲁仪衙村火麻湾组大湾山林的松木18株后,电话通知易某某拖运,木材在运输途中被林业站执法人员查获。经林业技术人员对滥伐林木检尺计算,林木蓄积10.82立方米。2014年8月11日,易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审理期间,易某某委托第三方种植90株树苗。
【庭审直击】
法院认为,对森林资源的采伐利用,应当遵守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并办理采伐许可手续。被告人易某某为生产所需购买林木,本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但其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委托他人砍伐马尾松18株、立木蓄积10.82立方米,数量较大,破坏了生态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鉴于被告人易某某系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主动缴纳了恢复植被费用,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易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扣押的木材变价款15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此款暂存于息烽县林业绿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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