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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彩贵州网讯 11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耐人寻味。
为了做生意,两姐妹在银行卡上存入了195万元款项。突然有一天,这笔存款仅剩下5万余元,为此二人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定银行全额赔偿存款及利息。银行为何要承担如此巨大的赔偿呢?事情还得从四年前说起。
想做煤生意,结果被“刷”189万
2010年7月4日,刘婷、刘艳(化名)两姐妹在互联网上看到林某、欧某等人发布的煤炭供货信息,便与二人洽谈购买事宜。双方于三天后签订了合同。当时,欧、林二人要求刘氏姐妹办理一张银行卡用于支付货款。
7月7日,刘婷在某银行开办了一张活期无折借记卡并存入195万元货款,但未办理银行账户短信通知业务。7月10日,林某以先要查看货款为由,让欧某陪同刘艳到银行ATM机上查询存款余额。查询过程中,欧某趁机偷窥了银行卡密码。7月14日上午,刘婷在查询银行卡余额时,发现其中仅剩下了5万多元。见此情形,刘婷随即向跟公安机关报了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刘婷所持银行卡被林某等人复制后,于7月13日晚在境外一次性消费了189万余元。故刘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银行支付189万余元存款及利息。
借记卡被复制银行来捡底
一审判决刘婷承担30%的责任,银行承担70%的责任。刘婷与银行均不服,上诉至贵州省高院。
据贵州省高院审监二庭庭长余波介绍,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刘婷与该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实际上是由银行对储户存入的款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也就意味着款项的所有权已从储户转移到了银行,储户从原先对款项的所有权转化为对银行的债权,即储户有权要求银行向其返还本金并向其收取利息。”在介绍案情时,余波表示:“因此,刘婷要求该银行支付存款及相应利息的主张合法。”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的相关规定,银行的保证支付义务不仅是指银行不得拖延、拒绝支付,还包括银行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履行支付义务。
某银行未能保证其发行的银行卡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导致案外人复制并使用伪卡刷卡消费成功,故案外人使用伪卡消费的行为,不应视为刘婷本人的行为,也不应视为银行履行支付存款的义务。综上,法院判决:该银行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向刘氏姐妹给付189万元存款及利息的义务。
银行应规避风险防范 储户也要提高警惕
由于该案涉及刑事案件,一些细节不便于公开,但银行之所以会败诉,关键在于银行卡存在技术漏洞,被犯罪分子复制后盗取储户存款。这场纠纷虽然已经落锤定音,却为银行与储户敲响了警钟。
该案明确了银行负有保证储户银行卡内信息不被他人窃取、复制的义务和向债权人履行合同的义务,这是储户对银行的基本信赖和维护银行信用的基本要求。银行应通过技术投资和软硬件改造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储存于银行卡内的储户信息安全,对于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银行理应承担责任。
同时,储户也应当提高警惕,防止银行卡号、密码等隐私的泄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如果是由于个人原因(如丢失卡片、ATM机上忘记取卡等)导致存款金额丢失,而非银行技术、管理方面所造成的,损失将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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