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黔西县人民检察院诉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贵阳工大新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该公司承建黔西县钟山乡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污水处理项目。2010年初,黔西县钟山乡卫生院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污水处理项目主体建成及安装部分污水处理设备后就投入使用。2014年6月18日,黔西县环境保护局调查发现钟山乡卫生院将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未作有效处理的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未经硬化的沉淀池后经管道排入附近池塘等外环境,对其作出责令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情况告知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5年5月18日,钟山乡卫生院向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反映该院医疗污水处理项目因承建方未向环保部门验收及排污设备从未正常运行的问题,请求该局协调相关部门解决。2016年1月21日,黔西县环境保护局批复同意钟山乡卫生院的污水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2017年2月24日,黔西县人民检察院向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出《检察建议书》,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复函称其已采取相应的整改意见和措施,但钟山乡卫生院的违法排污行为仍在继续。2017年3月3日,黔西县环境保护局以涉嫌违反环保“三同时”及“违法排污”一案对钟山乡卫生院予以立案调查,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告知拟对其需配套建设水污染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及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坑收集废水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2017年4月14日,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仁怀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负有监管职责。本案中,钟山乡卫生院在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将其运营中产生的污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定。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为其上级主管部门和该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单位,明知钟山乡卫生院存在违法排污行为和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未按照职责要求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致使钟山乡卫生院的违法排污行为持续多年,给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构成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黔西县钟山乡卫生院违法排污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履行职责。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污染地下水水体及土壤等环境要素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保护问题。本案中,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钟山乡卫生院的行为具有监管职责,对钟山卫生院多年未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违法排污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医疗污水流入周边环境,造成重大环境污染风险。通过该案的审理,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权和履职不当的界限,进一步阐述了公共利益与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概念。开启了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保障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案件的新征程,为强化行政机关积极履职、依法履职具有指导意义。
八、凤冈县人民检察院诉凤冈县水务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履行监管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4年期间,第三人凤冈县佳腾休闲山庄投资人赵某某、凤冈县秀波休闲山庄投资人赵某、贵州省蜀黔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凤冈县蜀黔生态茶庄投资人艾某某未经水务部门批准,在乌江水系六池河占用河道修建长木屋、拦河坝等休闲娱乐设施,用于营利性活动。经遵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现场勘察:已建的河堤,明显改变了河道原有地形地貌,木屋置于河道行洪断面内,在形成安全隐患的同时,对公路桥造成较大影响,拦河坝、人行桥等阻水建筑物影响了河道行洪。结论为第三人涉河建筑物,均不同程度存在占压河道、妨碍行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等问题。2017年7月14日,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凤冈县水务局针对辖区内占用河道修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但凤冈县水务局一直未予回复。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即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湄潭县人民法院向被告及凤冈县人民政府进行释明,促使凤冈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28日召开了专题会议,明确由被告制定整改实施方案,被告于2017年11月30日召集水利专家制定了整改处理意见,要求第三人将涉案水域内修建的妨害行洪安全的设施进行拆除。同时制定了凤冈县河道防洪指导线划界实施方案,划定了凤冈县流域内河道防洪指导线,建立了河道保护长效机制。
【裁判结果】
湄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凤冈县水利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和凤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凤府办发[2014]138号文件规定,对其辖区内河道范围具有保护和监管职责,应当依法履行水资源保护和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工作等法定职责,对违法占用河道、河滩,影响河道泄洪功能,威胁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监管。被告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后,仍未立案查处,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继续,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其行为已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应当确认违法。被告虽然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制定了相应的整治方案,要求第三人对其修建的妨碍行洪建筑物限期予以拆除。但在本案审结前尚未执行完毕,故,被告应当继续依法履职。据此判决:确认被告对辖区内河道上第三人未经批准修建建筑物怠于履行河道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依法全面履行河道监管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检察机关试点公益诉讼工作结束并全面启动之后,遵义市行政辖区内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本案中第三人行为明显危害河岸线、河道,严重影响河流生态和河道行洪安全。而当地政府及下属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推动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选择重经济发展而放弃行政履职行为。湄潭县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能动司法,通过释法说理,引导政府及下属行政机关充分认识到河道行洪安全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督促政府及下属行政机关及时转变观念,通过专题会议、水利专家会商等形式主动纠正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不仅针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制定了整改实施方案,还制定了凤冈县河道防洪指导线划界实施方案,划定了凤冈县流域内河道防洪指导线,建立了河道保护长效机制。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强化司法监督的要义,通过引导政府彻底将牺牲环境发展经济的观念转变为绿色发展理念,依法纠正行政机关不作为,倒逼法治政府建设提速,为形成凤冈县洪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的河流生态新格局,保障乌江流域安全及水域岸线生态功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积极影响,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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