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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工商公布2014年“双打”十大典型案例
2015-05-11 11:43  作者: 本网记者 李远莉 来源: 多彩贵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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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李远莉)5月11日,贵州省工商局公布2014年全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假冒“贵州特醇酒”案

  2014年9月22日下午,遵义市遵义县工商局接群众电话举报,称有人在遵义县龙坪镇石家寨公路口运装大量白酒,怀疑是假“茅台酒”。遵义县工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在遵义县境内S205公路通往石家寨乡村的路口,发现一辆大货车上装载了大量疑似假冒的“贵州特醇酒(珍藏版)”1000余件。随后,遵义县工商局通过深入调查,又在遵义县龙坪镇石家寨几间库房内发现4000余件“贵州特醇酒(珍藏版)”白酒。共计查获“贵州特醇酒(珍藏版)”白酒6499件38994瓶,涉案金额约2600万元。后经“贵州特醇酒”生产厂家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鉴定,上述白酒不属于其公司产品。目前,遵义县工商局已将该案移交遵义县公安局处理。

  案例二:假冒“火焰山”注册商标案

  2014年10月8日,铜仁市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碧江区一窝点正在大量仿造“火焰山”商标电暖炉,生产的假冒产品销往思南、印江、松桃等地农村。铜仁市工商局立即对制假窝点进行摸底排查,对举报线索进行认真分析,制定行动方案,迅速查获制假窝点。

  在制假窝点,工商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其相关手续,对产品进行详细分类清理,收集取证,查获电暖炉370余台和大量制作原材料,涉案金额达300万元。经“火焰山”电暖炉公司技术人员现场鉴定,该窝点内存放的电暖炉不属该公司生产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经查,该窝点生产的其他品牌电暖炉既无授权文件,也无生产资质证明。此案涉案金额大,其行为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铜仁市工商局已将此案移交碧江区公安局处理。

  案例三:假冒劲霸服装图形注册商标案

  2014年,黔南州罗甸县工商局接到举报称:边阳镇有店铺销售涉嫌侵犯“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希望工商机关查处。罗甸县工商局立即派员前往进行核查。在该店铺内,执法人员发现大量服装吊牌上标注有“商标持有人香港某公司”、“制造商杭州某公司”等字样,同时在吊牌及领口、裤腰口等位置均标注有“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图案,经营者林某现场未能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及权利人许可使用该商标的相关证明材料。

  经查,注册商标权利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未授权杭州某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已查实该批服装上标注的“香港某公司”、“杭州某公司”与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杭州某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上擅自使用注册商标,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派专人对涉案商品进行鉴定,出具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林某销售的标注有商标的服装属于假冒。经营者林某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

  据统计,上述涉案服装案值达98万余元,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罗甸县工商局已将此案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四:假冒品牌味精案

  2014年1月14日,省工商局接到举报,称有人在贵阳市花溪区上水村团寨25号民房内生产假冒“双桥及图”味精,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从2013年11月以来,先后购买大包装味精、“双桥”味精外包装箱和“双桥”、“豪吉”小包装袋等材料,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包装假冒味精。执法人员现场查获373件双桥及图”味精成品、21件“太太乐”味精成品、7件“豪吉”鸡精成品,和大量外包装箱、包装袋、包装机、打包机等制假材料,案值6万余元。经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当事人制售的“双桥”味精属于假冒产品。执法人员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例五:侵犯“长城”润滑油注册商标案

  2014年6月30日,黔西南州兴义市工商局接到12315举报,对兴义市马岭镇龙井村二组长安塑料管业物资供应站涉嫌销售假冒润滑油情况进行检查。经立案调查:2014年6月10日,当事人况良荣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及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颁发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塑料管生产和润滑油经营活动。其销售“长城”牌系列润滑油,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鉴定,不属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及其授权单位所生产的产品,是属于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油品。

  兴义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况良荣销售假冒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生产的长城牌系列油品,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

  2014年9月28日,兴义市工商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况良荣作出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128桶,罚款20000元。

  案例六:销售假冒农药案

  2014年6月20日,安顺市工商局接到山东圣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话举报称:位于安顺开发区黄果树大街西花村的贵州宏瑞综合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在销售侵犯山东圣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安顺市工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在贵州宏瑞综合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库房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14年6月23日,安顺市工商局查实:安顺市西秀区贵黄种业种子经营部于2014年3月28日和6月12日购进圣鹏系列农药259件。经山东圣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这些农药商品不是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安顺市工商局认为:安顺市西秀区贵黄种业种子经营部当事人未能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2014年8月18日,安顺市工商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136件、罚款50000元的处罚。

  案例七:销售假冒“郎酒”案

  2014年5月16日,铜仁市德江县工商局接到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投诉称,在该县玉水办事处场口社区楠木园一居民楼内有假冒该公司生产的“郎”酒。

  德江县工商局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吴雨于2013年4月,开始在青龙镇三十二米大街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主要经营酒类),2014年搬到玉水办事处场口社区楠木园自家的房内从事经营,主要销售一品红花“郎”酒。该批次产品是当事人2014年5月在河南商丘市进购,总共200件。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未销售的4724瓶。

  德江县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侵犯“郎”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14年7月26日,德江县工商局作出没收侵权商品4724瓶一品红花“郎”并销毁的处罚。

  案例八:假冒“小天鹅”注册商标案

  2014年8月18日,遵义市红花岗区工商局接到红花岗区公安分局移送的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通知书及相关卷宗等资料。移送案卷显示:当事人程志英多次从广东省张某手中购买“小天鹅”小家电产品,在遵义市沙河小区门面进行销售,批零兼营。2014年5月21日,红花岗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根据举报,查获并扣押当事人销售的标注“小天鹅”注册商标的吸油烟机123台、消毒柜11台、电热水器119台、燃气灶70台。

  2014年9月5日,红花岗区工商局以书面形式委托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对扣押的标注“小天鹅”商标的323台小家电产品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证明上述家电产品系假冒侵权商品。“小天鹅”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自2006年5月31日后没有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小家电产品上使用“小天鹅”商标,更没有生产吸油烟机、电热水器、消毒柜和燃气灶等产品。

  2014年11月21日,红花岗区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没收、销毁当事人经营的123台吸油烟机、11台消毒柜、119台电热水器、70台燃气灶,罚款127000元。

  案例九:假冒“一均电器”案

  2014年10月15日,省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贵阳市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南明区某市场销售“中山市一均电器有限公司出品”的多功能电热取暖炉,现场查获产品实物标有“中山市一均电器有限公司监制”、“YEJUN及图形”字样的多功能电热取暖炉31台,随后发现在其官方网站的宣传页面、销售名片上突出放大使用“一均电器”四个字。

  经立案查明,自2013年09月16日至2014年10月15日,中山市一均电器有限公司在销售的产品上突出放大使用“一均电器”字样,上述产品是当事人在广东某公司加工生产的,共计2000多台,发往贵阳经营场所销售到全省市场。

  第1602143号“一均牌及图形”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是贵州一均电器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类别为第11类炉子(燃烧器)、电炊具等。“一均”已经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中山市一均电器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让消费者容易误认为其产品是“贵州一均电器有限公司”的商品。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已构成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行为;利用网站、名片、宣传画册、宣传资料对商品的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2014年12月31日,省工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停止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行为,停止利用网站、名片、宣传画册、宣传资料对商品的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利用网站、名片、宣传画册、宣传资料对商品的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处以6万元罚款。

  案例十:销售侵犯“鑫和缘”商标专用权案

  2013年4月1日,六盘水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鑫和缘”注册商标权利人孟凡伟的投诉,依法对六盘水康盛粮油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鸡东县鹏程水稻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北秋牌鑫禾缘大米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86吨涉嫌侵犯“鑫和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北秋牌鑫禾缘大米。

  经查明, 2013年1月4日和2013年3月3日,黑龙江鸡东县鹏程水稻专业合作社分别通过铁路货运从哈尔滨永安乡发送2个车皮105吨涉案大米至钟山区人民中路毕节化肥转运站南北仓库内。2013年4月1日,经“鑫和缘”注册商标所有人及商标使用许可方五常市鑫禾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伟现场确认,并对上述标称鸡东县鹏程水稻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北秋牌鑫禾缘大米出具鉴定,系侵犯其“鑫和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销售和库存的侵权产品非法经营额共计44.1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工商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86吨北秋牌鑫禾缘大米,并对供货方(生产方)鸡东县鹏程水稻专业合作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移送当地工商机关处理。

编辑:白赟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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