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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建黑名单数据库 为失信企业戴上“紧箍咒”
2015-01-07 03:32  来源: 多彩贵州网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程曦)“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福利或社会保险费等,数额巨大,拖欠时间超过6个月,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的拖欠行为,将依法认定为较重失信的行为。”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贵州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建立黑名单数据库,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该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企业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提出各级国家机关应将本部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企业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划分的失信行为等级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部门(行业)信息系统,并报送到同级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最后汇总到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根据办法,拖欠员工工资、福利或社会保险费等,数额较少,拖欠时间在2个月以内,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的拖欠行为等十一种行为可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拖欠员工工资、福利或社会保险费等,数额较大,拖欠时间在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的拖欠行为等十三种行为可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拖欠员工工资、福利或社会保险费等,数额巨大,拖欠时间超过6个月,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的拖欠行为等十四种行为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办法还规定了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在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公共服务项目中,涉及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申请办理资质评定、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申报、升级、验证、免检(审)、出口货物退(免)税等事项,以及授予荣誉称号、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等工作,应当依法对失信企业采取限制措施。且各级国家机关对企业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

  此外,为使企业珍惜诚信,享受守信带来的好处,在突出失信惩戒的同时,办法也规定了守信激励措施。包括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在评级评优、申请资金和安排项目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作者: 本网记者 程曦  编辑:张超、熊莺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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