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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持起诉案例
10.游某某等人向某房开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
2014年4月6日,某房开公司在建设一小区过程中,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联合经营合同》,该小区三期工程由该房开公司借用该建设工程公司名义进行施工。2014年4月30日,该小区项目部又与袁某某签订主体装饰分包合同。2015年,袁某某雇佣游某某等54人进行施工,但工期完成后一直未付清工资。2018年1月,游某某等54人因长期追讨工资不成,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案符合条件,依法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帮助民工梳理相关法律关系,并向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该房开公司无相关施工资质,系借用某建设工程公司资质进行施工,非合法的施工单位,袁某某为无相应施工资质的个人,双方签订的主体装饰分包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在此情况下,合同的相对性较为弱化,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并参照相关规定,由某房开公司对游某某的劳务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工程建设公司违法出借资质给某房开公司,从外观表象上来看是涉案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应对游某某等54人的劳务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意见成立。遂判决由袁某某向游某某等54人支付劳动报酬100余万元,某房开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获法院采纳。
本案是检察机关支持弱势群体提起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将“支持”和“帮助”贯穿办案始终,既高效全面地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又在不破坏诉讼活动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同时还积极地宣传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职能,鼓励弱势群体依法及时维权。
判决结果、调解和执行多元化监督案例
11.马某与刘某甲、刘某乙虚假调解、法院违法执行案
2018年3月,六盘水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向检察机关反映该公司被刘某甲等人制造虚假诉讼案侵占公司合法财产。
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六盘水某房地产公司于2010年10月28日成立,原法定代表人为康某,2012年12月11日变更为王某,2015年2月8日变更为黄某,同年12月31日变更为马某。康某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曾向刘某甲、刘某乙、陈某借款四笔,合计借款本金1150万元,其中300万元是以公司名义所借并汇入公司账户进行使用,经调查核实已清偿完毕。其余三笔借款系康某以个人名义所借,康某利用其管理公司印章的便利,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为该三笔个人借款作担保。经核实,康某已按照合同约定偿还了三笔借款的大部分本金及利息。在康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房地产公司另一股东罗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签订借款合同,经双方结算,罗某共欠刘某甲、刘某乙905万元借款,后经时任法定代表人王某承诺这905万元借款由房地产公司进行偿还。2013年、2014年,刘某甲、刘某乙、陈某分别就上述六笔借款向不具有管辖权的某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康某偿还借款本金205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2015年,县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处理,其中涉及康某所借四笔借款判决支持刘某甲、刘某乙、陈某的诉讼请求,涉及罗某所借两笔借款,经调解,达成房地产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调解协议。
因房地产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调解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刘某甲等人申请某县法院强制执行上述六件案件,某县法院立为六件执行案件后决定合并执行。2015年4月起,某县法院到房地产公司项目所在地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多次就超标的查封问题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法院拟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商铺等财产价值为4.88亿元的证据,但执行法院未予采纳,导致房地产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濒临破产。
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案件相关情况后认为,刘某甲等三人在房地产公司、康某等人已经清偿债务或履行了大部分债务清偿责任的情况下,隐瞒案件真实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人民法院作出与案件事实不符的错误判决、调解,导致房地产公司合法财产权益遭到严重侵害,据此,遂就涉及康某借款的四件生效判决提出抗诉,并监督县法院对罗某借款的两件调解案件自行启动再审。目前上述六件案件已经全部启动再审程序。
针对该案的执行是否违法问题,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组成专案组到房地产公司项目所在地对被查封财产价值及法院执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查明:某县法院查封执行人房地产公司财产期间,六件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仅为2068.148万元及几万元的逾期利息,执行法院在房地产公司向检察机关反映违法行为前,已执行到位涉案执行款683.1922万元,未执行到位执行款为1384.9558万元及逾期利息,房地产公司被查封财产价值4.88亿元,有土地出让合同、资产评估报告等证实,某县法院向在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时,存在明显故意超执行标的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违法行为。2018年8月,检察机关依法向某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某县法院依法纠正其超执行标的查封房地公司财产的违法行为。2018年9月7日,某县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意见,对超出执行标的的房地产公司财产全部解除查封,获得解除查封的房地产公司财产价值4.38亿元。
该案的成功办理,既彰显了检察机关集裁判结果监督、调解监督和执行违法监督为一体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又保护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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