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熊莺)12月12日,贵州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专项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记者获悉,2018年,贵州检察机关共为企业或企业家挽回经济损失6.52亿元。
新闻发布会现场
2018年2月,贵州省检察院在全省开展“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健康发展法治环境”专项工作,积极为我省60余万企业营造健康发展法治环境提供检察保障。
专项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各级检察院坚持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等三个界限,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专项工作574余次,向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报告专项工作501余次;对涉嫌犯罪企业家不批准逮捕337人、不起诉320人,对涉嫌犯罪被羁押的企业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237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认真开展“一案一评查”“一案一回访”“一事一备案”,开展涉企案件质量评查2214件,回访涉案企业2123人次,对已终结的案件备案733件。
同时,紧紧围绕全省59.99万户内资企业、1700户外资企业发展需求,打造服务经济发展新载体,开展“七个一百”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精准推进营造企业健康发展法治环境建设。2018年,贵州检察机关共为企业或企业家挽回经济损失6.52亿元。
新闻发布会上还发布了我省检察机关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赵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捕不诉案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贵州湄潭某茶叶公司法人代表。
贵州湄潭某茶叶公司于2017年共计拖欠田某某等11名民工工资近6万元,赵某某采取藏匿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田某某等人多次讨要未果,经劳动部门责令赵某某支付,赵某某仍不支付。2018年3月,公安机关以贵州湄潭某茶叶公司和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诉讼过程
2018年4月2日,公安机关以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湄潭县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机关主动听取了11名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意见,主动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及其家属进行沟通交流后,启动了检调对接机制,协调公安、人社等部门共同开展说服教育工作,动员赵某某家属主动给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过多次协调,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家属在审查逮捕阶段将所拖欠工资足额支付,赵某某向11名农民工道歉,取得了农民工的谅解,赵某某已无社会危险性,湄潭县检察院依法对赵某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5月7日,公安机关以贵州湄潭某茶叶公司和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湄潭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湄潭县检察院认为,该案犯罪金额较小,在审查逮捕阶段已付清所拖欠农民工的全部工资,且认罪悔罪,取得农民工谅解,符合不起诉条件。6月1日,湄潭县检察院启动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邀请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县人社部门工作人员、部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农民工代表、企业代表到场参加,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详细介绍,阐述了拟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大家一致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有认罪、悔罪情节,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对检察机关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无异议。同日,湄潭县检察院对贵州湄潭某茶叶公司和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当场予以公开宣告。
决定依据
本案中,贵州湄潭某茶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某某采取藏匿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田某某等11名农民工工资近6万元,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6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贵州湄潭某茶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在审查逮捕阶段已足额付清所拖欠农民工全部工资,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谅解,根据《刑法》第276条第三款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贵州湄潭某茶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
典型意义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一方面,检察机关必须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必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高检院、省委相关工作要求,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本案的成功办理,既有效维护了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又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最大限度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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