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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解矛盾案例
8.邹某等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纠纷案
2007年11月,邹某等52人因与某大型国有企业、某劳务派遣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省市县三级法院审理后,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13年,市检察院针对时效认定、补偿金计算及审判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向中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未被采纳。邹某等人再次到市检察机关集体上访,冲击机关办公区域,并扬言将组织集体进京上访。市检察院紧急报告省检察院,建议重新评估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
省检察院审查认为,法院将当事人分别针对两个公司的不同诉讼请求作为一个案件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且在确认合同效力的时效认定及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上存在适用法律不当问题,但纠正此问题并不能达到当事人的根本目的。考虑到该类案件系因国企用工制度改革所引发,类似情况贵阳该企业涉及2千余人,全省该系统涉及近万人,全省公路、铁路、邮政、金融等行业涉及近40万人,涉及群体极其庞大,处理不慎,极有可能产生连锁反应,引发大规模的诉讼、闹访甚至群体访。为了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省检察院主动向省委政法委作出专题报告,并提出“党委领导,多方协作,诉外解决”的处理意见。在省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检察院、法院、涉案公司多方协调,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妥善解决了矛盾纠纷。检察机关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力戒机械办案、就案办案,主动作为,探索运用诉外化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保障了我省国企改革成果,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劳动者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服务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
9.王某等人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
王某等人于2003年进入某国企工作,2009年该国企整体破产,并于2010年注销。该国企所属集团总公司于2008年成立了新公司,新公司承继了原国企破产期间部分工程项目的后期工作,并发给王某等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2010年王某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与新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金等269000元。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裁决驳回王某等人的仲裁请求。王某等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新公司赔偿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328700元。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以该国有企业已经破产,同时也无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由国有企业转移至新公司,双方无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王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王某等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新公司在原国企进入破产程序后,只是协助其涉外部分工程的扫尾工作,并非继承了原国企的权利义务和债权债务,用工方式及报酬支付具有临时性及间断性,符合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本案不符合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条件。但王某等人系原国企职工子女,该国企未得到破产安置的类似人员上千人,都密切关注王某等19人的行为,王某等人曾到北京上访,社会不稳定因素大。为实现案结事了,妥善解决矛盾隐患,检察机关多次与新公司沟通座谈,寻求化解方案,同时耐心细致作王某等人工作,讲解国企改制政策与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将案件处理情况和纠纷化解建议迅速报告同级政法委、法院及当地政府。经检察机关协调,新公司承诺优先安置解决由于国企破产改制失业的职工,王某等人息诉罢访,该案成功处理获得双方当事人和各方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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