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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2.79公斤!贵阳中院公开审理一起跨省贩毒案
2018/08/23 作者:本网记者 张玥 来源:多彩贵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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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张玥)贩毒2.79公斤,其中一名被告人充当“中介”介绍毒源,并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再次落入法网……8月22日上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公斤级跨省运毒案,受审被告2名。

从高某驾驶车辆中搜出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8块

  当庭,公诉机关指控称,2017年7月底,被告人杨某为贩卖毒品,通过被告人高某联系“老陶”购买毒品海洛因,2017年8月2日,杨某到云南省文山县将购毒款共计24万元交给“老陶”。

  同年8月9日,高某取得毒品后,将毒品藏匿在车牌号为云A1T6C6的白色本田轿车内,于当晚驾驶该车从云南省文山县出发,从布标收费站上高速并向贵州方向行驶。次日凌晨5时许,行至贵州省黔西收费站后,按照杨某安排,驶出高速公路并准备前往汽车修理厂取出毒品,被民警当场抓获。随后,民警从高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云A1T6C6车辆副驾驶前方挡风玻璃雨刮器下空调进气口处搜出黑色胶带包裹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8块,共计2794.66克。

被告人高某及其运输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

  与此同时,驾车在公路对面等待的杨某见状逃离现场。2017年8月24日,杨某在贵州省黔西县东桥路一停车场被民警抓获。

  检察机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毒品再犯罪等分别对2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表示,被告人杨某等2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在综合审理全部案件材料、证据后,将择期宣判。

编辑:李柏杉 主编:赵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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