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李远莉)6月26日,记者从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获悉,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省自今年7月1日起集中放开、下放第二批省级定价项目41项。
此次集中放开、下放省级定价项目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领域,包括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32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事业单位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自主定价;下放定价权限9项,包括重要公用事业定价项目4项,重要公益性服务定价项目5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集中放开、下放后,贵州省政府定价项目范围大幅度缩小,政府定价项目主要限定在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
据悉,为进一步深化全省价格改革,加快推进价格简政放权,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自去年底以来,贵州省有计划分批集中放开、下放一系列省级政府定价项目。去年12月,贵州省已集中放开下放第一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28项,全年累计放开、下放省级政府定价项目48项。
贵州省此次集中放开、下放省级政府定价项目,主要遵循三个原则。首先,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能由市场决定价格的项目“应放尽放”。其次,具备竞争条件的全部放开,部分具备竞争条件的部分放开。最后是在市(州)、县区域内执行的项目下放市(州)、县管理。
“贵州省连续放开、下放一系列省级政府定价项目,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投资,促进贵州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也能更好更规范地惠及民生,同时还将对价格市场化改革产生积极影响。”贵州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相关链接:第二批省级定价项目清单
一、放开32项政府定价项目
1.排污权交易指导价格。
2.民爆器材流通环节价格。
3.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的铁路货物运价。
4.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的铁路客运专线旅客票价。
5.铁路散货快运价格。
6.铁路包裹运输价格。
7.铁路旅客、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8.民用航空机场向旅客或货主提供的除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以外的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标准。
9.住宅小区非共有部分停车场收费。
1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经营服务性)
11.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
12.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
1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的经营性培训费。
14.人才市场服务收费。
15-17.原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收取的学历证书制作服务费;学历证书、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办服务费;学历证书查询、认定服务费。
18.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收费。
19.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含人防)。
20.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
21.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
22.建设项目核查、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收费。
2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
24.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
25.土地开发中心服务收费。
26.矿业权转让交易收费。
27.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
28.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底价、租赁价格。
29.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30.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31.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服务收费。
32.城建档案服务收费。
以上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事业单位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自主定价。
二、下放9项定价权限
1.城市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县级行政区域内供水的,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跨县供水的,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跨市供水的,由水源地所在市人民政府会同使用地所在市人民政府制定。
2.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县级行政区域内提供服务的,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跨县提供服务的,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跨市提供服务的,由提供服务方所在市人民政府会同购买服务方所在市人民政府制定。
3.产业园区公共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产业园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跨县的产业园区,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跨市的产业园区,由供水企业所在市人民政府会同用水户所在市人民政府共同制定。
4.城镇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县级行政区域内提供二次供水服务的,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跨县提供服务的,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跨市提供服务的,由提供服务方所在市人民政府会同购买服务方所在市人民政府制定。
5.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
6.牲畜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市辖区和州人民政府所在市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州)制定;其他区域的服务收费标准由所在县制定。
7.纳入市、县财政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市级财政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市制定;县级财政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县制定。
8.贵阳火车站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贵阳市人民政府制定。
9.贵州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门票及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威宁县人民政府制定。
以上所称“市”指地级以上市(设区市、自治州),“县”指县(区、特区)及县级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以上商品或服务价格在未制定新标准前,暂按现有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