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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环境,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贵州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就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企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资期满后组织清算等活动中,出现与相关单位及人员有意见分歧,或遇到企业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行为。
第三条 在省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利用外资专项小组领导下,在省商务厅建立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制,主要职责是:受理在贵州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负责人(以下简称投诉人)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分析归类,提出处理建议,分别交由省级有关部门及单位和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承办;督促检查各承办单位对投诉的办理情况;协调解决投诉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有关投诉的处理情况;广泛聘请包括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担任投资环境监督员,主动加强对投资环境监督督促。
第四条 投诉人可以电、函或其他方式直接向省商务厅投诉,也可以通过贵州省投资环境举报电话、招商专线等进行投诉。投诉内容真实、具体、明确;匿名投诉一般不予受理。已由各级纪检监委、司法部门受理的案件以及行政复议案件,省商务厅不再受理。
第五条 投诉受理的一般性投诉问题,直接由省商务厅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及单位和有关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限期办理;受理的重大投诉问题,需由省政府出面协调解决的,由省商务厅向省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利用外资专项小组提出办理建议并按要求做好具体办理工作;受理投诉的问题属于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条 具体承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有关单位,对投诉涉及的问题在现行法规、政策等中有明确规定的,应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一般性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重大问题的投诉,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确因投诉涉及问题复杂,一时难以处理完毕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报告省商务厅。
第七条 投诉人如对承办单位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要求省商务厅复议,但法律规定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复议除外。省商务厅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2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八条 投诉问题重大,涉及多个部门,需进行协调后给予回复的,由省商务厅牵头协调,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的,应及时向投诉人作出说明,并报告省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利用外资专项小组。各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处理投诉的结果抄送省商务厅备案存查。
第九条 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黔投资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8月31日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黔府发〔1996〕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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