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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跨国公司在黔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实现利用外资持续稳定增长,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分为投资性公司和非投资性公司两类。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是指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履行在中国境内跨省市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分支机构。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定
第三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上年度未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拘留等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四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在贵州省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二)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设立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定义,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或净资产不低于1亿美元。
4.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数(含分公司)不少于3个(其中至少1家注册在贵州省);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含分公司)不少于6个。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评定。
第五条 功能性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商务部门批准或确认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中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的定义。
(三)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不少于2家外商投资企业,其中至少1家注册在贵州省。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第六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科学评定、社会公示、动态评估。
第七条 申请评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按程序进行审核并征求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意见,审核通过的企业应给予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商务厅颁发评定证书。
第三章支持政策
第八条 简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人员出入境手续,及时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并适当延长期限。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推荐参加评选荣誉公民(市民)和友谊奖。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籍高级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的,给予办理本省户籍。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我省入托或就读中小学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供便利。省商务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公安厅、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贵阳海关等共同做好便利化服务工作。
第九条 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具体奖励办法为:
(一)2019年1月1日起在我省新设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税收贡献的增量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
(二)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以其2018年度营业收入作为基数(2019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企业基数为0)给予分档支持,具体奖励标准另行通知。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可给予配套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本省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贵州省范围内设立的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为至2020年12月31日废止。期间经评估需要修订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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