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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利用外资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省政府印发四个办法
2019/04/23 作者: 来源:多彩贵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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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国际合作园区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建设国际产业转移新平台,打造区域经济增长极、开放创新先行区、产业聚集主载体,着力培育全省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第二条 贵州省国际合作园区是以特定国家产业转移趋势和投资意向为基础建设的专门园区。通过政府、园区、企业三层次的合作,在区内实现产能分工合作和高端项目集聚,广泛吸纳国际先进理念、技术、产品、解决方案和优质资本,提升建设发展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际合作园区为省级国际合作园区,必须在我省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的基础上申报设立,实质为“区中园”。由省政府统一批复评定,命名规则为“贵州+国别/地区+(县、市、区)+国际合作园区”。未经批准,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命名。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定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可以作为贵州省国际合作园区的申报主体,优先支持“1+8”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申报建设国际合作园区。

  第五条 申请国际合作园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经国家或省政府核准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四至”范围内。

  (二)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目前已有清晰的、可界定的发展空间,有专门的国际合作园区土地规划、产业规划、招商规划等。

  (三)近三年内未发生环境、质量、安全重大过失及事故;已完成或在当年内完成规划环评或者跟踪环评。

  (四)必须有明确的合作国家导向,并与该国家官方机构或投资促进机构建立了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五)已经形成初步的产业集聚,近两年来同一国际合作园区内来自合作国家的投资企业或已达成初步协议的企业达到3家以上,且累计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未来2—3年内国际合作园区内来自合作国家的投资企业(项目)或已达成协议的企业(项目)达到5家以上,其中在国际合作园区获得评定后招引的企业(项目)超过3家。

  (六)区内现有、未来招引的合作国别企业投资强度及土地产出平均水平,超过全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规定的各行业投资强度及土地产出平均水平的10%。

  (七)在2—3年内能形成合作国别的人才集聚,有相对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

  (八)与合作国别建立了全方位、多层次的交流合作关系,至少包括以下的一项内容:国际合作园区内已规划除产业以外的要素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孵化器、服务中心、人才公寓、生活小镇、专门基金等;已落地的合作项目将从第二产业延伸至第三产业,包括但不限于研发中心、总部中心、物流服务等;国际合作园区的建设管理由双方共同进行或者由外方全部实行,包括基础设施投入、规划、企业管理等。

  第六条 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向所在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提交认定请示及相关资料,由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呈报省政府。省政府责成省商务厅会同有关单位通过审查资料、实地验证、专家评审等方法进行论证验收,公示无异议后呈请省政府批复并挂牌。获批复的国际合作园区要加快建设发展步伐,扩大对外开放合作,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开发区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重点吸引高端产业落户我省,在国际产业链分工上掌握更多的话语权;通过体制创新,形成与国外有关机构的战略性合作关系;全面吸收对方国别的先进技术、管理、人才、理念等。省商务厅会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国际合作园区指导支持,强化动态管理,提升综合承载能力,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七条 对通过省政府评定的国际合作园区,当年给予一定金额的资金支持,专项用于国际合作园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包装、委托招商、境外推广、重大外资项目落地配套等,不得截取挪用。省级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向国际合作园区倾斜支持,视情况给予后续支持。国际合作园区要充分发挥资金效率效益,资金使用情况要按季度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并抄送市(州)和贵安新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国际合作园区范围内各项税收(除房地产外)的地方留存部分,全额返还国际合作园区。

  第九条 国际合作园区利用外资项目纳入省级重大外资项目并享受土地、奖励等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条 省级重大招商活动、客商资源向国际合作园区倾斜。适当放宽国际合作园区赴合作国家(地区)出入境人数、次数等限制。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有关单位要加大对国际合作园区政策支持力度。适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国际合作园区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适时推广国际合作园区工作经验,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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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蓓 主编:李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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