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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赵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试点工作方案》、《贵州省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试点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决定在全省开展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试点工作。
《细则》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政策、计生医疗扶助政策和民政医疗救助政策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加大特殊病种及重大疾病补偿
《细则》规定,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封顶线不得低于400元/人/年,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含慢性病门诊)报销封顶线不低于2万元/人/年。
其中,特殊病种包括: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障碍,活动性结核病,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甲状腺功能减退、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
对于住院补偿,《细则》规定,省内各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分段标准为:乡级50-100元,县级200-500元,市级600-800元,省级1000-2000元。跨省就医的起付线,原则上应高于省内省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省内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标准为:乡级80-90%,县级70-80%,市级60-70%,省级50-60%。对于24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细则》明确,实际补偿比例应达到病种限定费用的80%。
重大疾病包括:儿童两病(先心病、急性白血病)、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A、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
计生医疗扶助:“两户”家庭可享“半价”
《细则》规定,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参合(保)成员,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50%,由卫生计生部门的计生利益导向专项资金支付。
民政医疗救助:重大疾病患者可享100%保障
根据《细则》规定的民政医疗救助政策,对于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80岁以上老年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计生医疗扶助、民政医疗救助等保障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达到100%。
对于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除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重大疾病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病障碍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下部分在年救助封顶线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由民政医疗救助金给予救助。
对于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老年人,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下部分,经申请认定,在年救助金封顶线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民政医疗救助金给予救助。
对于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等11类救助保障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计生医疗扶助、民政医疗救助等救助保障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障平均水平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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