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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赵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试点工作方案》、《贵州省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试点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决定在全省开展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试点工作。
《细则》规定了11类救助保障对象:1.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2.特困供养人员;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4.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5.计生“两户”家庭成员;6.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7.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8.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9.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人;10.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细则》规定,救助保障对象的资格认定和管理由扶贫部门、民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
其中,由扶贫部门与民政部门共同负责认定的救助保障对象有: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的大病患者。
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的救助保障对象有: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人,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认定的救助保障对象有:计生“两户”家庭成员,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细则》要求,民政、卫生计生、扶贫部门要按程序开展医疗救助保障对象认定工作,及时将认定信息反馈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在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内完成医疗救助保障对象属性登录和上传。
因医疗救助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等特殊因素,对其医疗救助保障资格发生变更后,其县级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医疗救助保障对象特殊待遇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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