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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赵曌)日前,贵阳市出台《贵阳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从内容、程序、方式等方面规范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追究工作,推动形成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问责追究机制。

6月16日,贵阳市召开全面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推进会,深入学习中央、省、市关于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精神
《暂行办法》明确,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追究对象为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党委(党组、党工委)、纪委(纪检组、纪工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含专职纪检监察员)。

参会人员认真听取会议精神
《暂行办法》规定了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时应当追究责任的八种情形、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含专职纪检监察员)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时应当追究责任的五种情形及应当进行“一票否决”的四种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被追究责任:
1.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在辖区或者职责范围内出现政令不畅的。
2.对上级党委(党组、党工委)、纪委(纪检组、纪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重视,传达贯彻落实不力、不按要求落实或不督促落实的。
3.对下级党委(党组、党工委)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没有及时纠正处理,或者责任追究不力的。
4.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有失教、失管、失察责任的。
5.对巡视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对巡视意见和整改事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整改或者不整改落实的。
6.对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不配合,或干扰、阻碍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的。
7.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的;或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的。
8.其他需要追究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被追究责任:
1.纪检工作“三转”不到位的。
2.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的部门、系统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3.同单位或直接管辖的纪检监察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4.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的。
5.其他需要追究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追究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外,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被予以“一票否决”:
1.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被给予双开或移送司法机关的;
2.单位系统内发生严重违纪案件,部门和下级单位负责人被双开或移送司法机关的;
3.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党政纪处分的;
4.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党政纪处分的。

会议现场
对于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暂行办法》规定,原则上取消该领导班子一年评先评优、表彰奖励资格。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其当年年度(或一年内)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方面资格;受到调整职务处理或“一票否决”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或作为提拔任用对象;受到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同时,“一票否决”情况与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挂钩。《暂行办法》还规定,各区(市、县)、市直各部门组织开展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提拔任用前,须事前征求同级纪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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