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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程曦)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贵州省政府近日公布《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记者从办法中了解到,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可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修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自用住房或者因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军事设施的;按照相关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国家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办法还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按照季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报送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不报、瞒报或者谎报的,按照设计最大开采量或者排弃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另外,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据悉,本办法自今年3月13日起正式施行。2009年3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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