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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程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材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报统计材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等四种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这是1月12日提请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提出的。
四种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是指:提供不真实、篡改统计材料数额较大或者差错比例较高;两年内再次发生不真实、转移、隐匿、篡改或者拒报统计材料;提供不真实、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报统计材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为了加强统计监督管理,《规定》还要求,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必须按照规定时限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材料,不得拒报统计材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
凡出现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督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规定》要求,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统计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两人。在执法时必须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违反规定的,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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