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程曦)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将本单位基本信息、法定职责、内设机构、领导分工、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
根据办法,部门应当公开办事范围,制定详细的权力清单和便民服务事项清单,除国家明确规定属于不予公开的事项外,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救助、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事业性收费、便民服务事项以及部门权力清单明确的其他事项必须全部公开。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部门应当公开办事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等公开,法定依据要公开政策、法律的名称、条款和具体内容,申请条件要清晰明确,不能使用“其他”、“等”模糊性表述词语;应当公开办事事项受理、审批、监管或裁决的法定时限、承诺时限;部门应当不断优化办事流程图,明确办事处(科、股)室和办事人员并向社会公开,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相关部门作为责任单位共同制定并联审批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开;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办事事项的办理结果必须向当事人公开,对有多个竞争主体、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及群众关注事项的办理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
办法还规定,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公布后,持续公开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属于长期公开内容的,应当长期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