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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规定:学生不得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租住房屋
2014-10-30 17:25  来源: 多彩贵州网
贵州手机报 | 新闻客户端  | 新闻热线:96677 | 投稿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程曦)《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对学校、监护人、学生的三方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变相体罚学生等15种行为,学校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自身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租住房屋的,自己要担责。

  教职工体罚学生等15种情形 学校要担责

  近年来,贵州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发,仅2011年-2013年,全省便发生学生重大伤害事故328起,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已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伤害事故一旦发生,无论是否发生在学校,也不管学校是否有责任,多数家长都要求学校赔偿,少则数万元,多则上百万元。有的还通过到学校‘闹’的形式获取更多赔(补)偿,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育秩序。”据介绍,究其原因是因为贵州省目前尚无一部相关法律法规,加之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学生、学生监护人等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方面的职责不明确,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后,对事故责任认定,责任承担、损害赔偿不明晰等。

  针对以上问题,条例进一步明晰了学生人生伤害事故责任,规定教职工体罚学生,突发事件救助不力,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和要求等15种情形,学校要担责。

  此外,条例还明确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书面告知学校等4种情形,父母或监护人要担责。学生自身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租住房屋,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等3种行为,学生自己要担责。

  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内 歌舞厅游戏室网吧统统不许有

  条例中规定,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歌舞厅、电子游戏室以及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营业性场所;中小学校门前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不得摆摊设点。

  条例要求住房城乡假设、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受伤害学生家属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学校应如实告知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数据,通知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保险公司。”条例规定,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了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的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根据条例,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及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45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顺延15日。

  县级以上政府须设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

  该条例草案提出了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同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工作。

  另外,由于当学校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负有责任时,学校无相应的赔偿经费来源保障,事故往往难以得到及时妥善处理。为解决这一问题,该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校安全管理经费投入,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准备金。

作者: 本网记者 程曦  编辑:吴蔚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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