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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黔南自治州构建绿色发展制度体系
(十五)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36.支持黔南自治州赎买重要生态区域内的人工林。支持黔南自治州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加快建立地方公益林与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联动和稳步增长机制。(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
37.支持黔南自治州开展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工作,重点向平塘县、罗甸县、三都县、荔波县4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倾斜。建立与生态考核结果挂钩的奖励机制,省级财政对采用与生态指标考核结果挂钩的重点生态功能县从专项资金中给予倾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
(十六)完善促进绿色发展市场机制。
38.支持黔南自治州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鼓励利用市场化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建立生态旅游融合发展体制,重点推进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建立资源权属明晰、管理机构统一、产业融合发展、利益分配合理的生态旅游管理体制。(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39.支持黔南自治州做好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探索林业碳汇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规则和模式。建立限期第三方治理机制,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且拒不自行治理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强制执行,治理费用依法由违法排污企业承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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