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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环境、食药品安全零容忍
贵州检察机关晒出“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成绩单”
2018/12/12 作者:熊莺 来源:多彩贵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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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三

  周某、周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立案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6月,贵州省大方县巴蜀苑食府的股东之一兼厨师周某为节约生产经营成本,在明知地沟油有毒有害的情况下,将店里客人食用后的潲水回收,并炼制地沟油用于制作名为“肥肠鱼”的菜肴售给前来用餐的客人食用。周某某经人介绍到巴蜀苑食府当厨师后,也跟从周某一起炼制地沟油制作上述菜肴,至案发时,周某、周某某在大方县巴蜀苑食府开业以来的两个多月的时间内,平均每二至三天炼制一次地沟油,共炼制地沟油100余斤,并将炼制的地沟油制作“肥肠鱼”销售给顾客食用,被查获时尚余地沟油3.5千克。

  监督过程及效果

  2017年4月27日,大方县检察院在与大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联系对接过程中,了解到周某、周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线索后,对线索有关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并于当日向大方县食药监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大方县食药监局于2017年5月4日将相关线索移送大方县公安局。2017年6月26日,大方县公安局将本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2017年7月27日,经大方县检察院批准,周某、周某某被依法逮捕。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大方县检察院向贵州省消费者协会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贵州省消费者协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及时复函大方县检察院,明确为方便工作开展,及时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求由大方县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2017年11月10日,大方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大方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周某、周某某在贵州省级以上媒体向食用过二人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的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2017年12月27日,大方县法院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由被告人周某、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通过贵州省级媒体公开向曾在大方县巴蜀苑食府消费的不特定消费者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一是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发现监督线索,盯住不放,切实履职。大方县检察院通过与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的信息通报制度发现了该案线索,及时审查研判,及时建议食药监管部门移送。在案件移送起诉后,加强与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协作,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效惩治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本案成功办理,得益于贵州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协同推进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工作的平衡发展。在食品药品领域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积极建立与行政执法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关系,依法打击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食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坚持以案释法,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力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今日头条、搜狐、多彩贵州网、法治生活网、乌蒙新报等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和转载,积极引导人民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督促引导有关商家企业规范经营、依法经营,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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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柏杉 主编:李柏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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