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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
蒋某某污染环境立案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个体经营者蒋某某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注册成立沿河建雄塑料回收加工厂,在未办理相关医疗废物处置手续的情况下从事塑料及医疗废物回收加工。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蒋某某在沿河县枫香村生产经营期间,从沿河县及周边13家医疗机构回收已使用过的输液瓶、输液袋共计66.9吨,加工成塑料小颗粒销售往浙江、遵义等地。其中从沿河县医院、重庆酉阳中医院等单位或人员处回收的11.2吨输液瓶、输液袋与针头、针管、输液管、注射器等医疗废物混合污染,分捡出来的医疗废物未经过深度杀菌,在加工厂附近的乌江河岸焚烧销毁,对乌江水质和周围空气造成较大污染。
监督过程及效果
2017年9月,沿河县检察院与县环境保护局、公安局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以蒋某某为法人的“沿河建雄塑料回收加工厂”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回收医疗固体废物并焚烧的行为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立即建议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对现场进行查封,对涉案财物、账本等相关物品进行封存。2017年10月9日,沿河县检察院向县环保局书面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县环保局将此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县环保局于2017年10月10日向县公安局移送该案线索。2017年11月16日县公安局对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沿河县检察院在该案立案侦查后,立即指派专人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详细列出了具体的取证意见。
沿河县检察院于2017年12月25日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蒋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2018年6月14日向沿河县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8月4日,沿河县法院以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判决后蒋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第一,体现了检察机关对环境污染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本案系沿河县乃至铜仁市首例污染环境案,沿河县检察院在开展环境资源督促检查活动过程中发现该案线索后,立即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并监督立案。由于系新型案件,沿河县检察院在侦查期间积极引导依法取证,使该案得以顺利诉讼,实现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精准打击。
第二,体现了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实现双赢、共赢、多赢的理念。该案成功查处背后,暴露了医疗垃圾管理、处置方面的漏洞以及环保行政部门在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等多个环节监督管理问题。检察机关针对上述情况及问题,积极向卫生主管部门建议对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和医疗垃圾管理处置方面加强监管;建议环保部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对被污染的乌江河流域环境进行治理,对库存的医疗废物依法进行处理。加强沟通协调,增强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合力,实现司法办案社会治理功能的同时,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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