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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进货"就被抓 涉毒两公斤 贵阳中院宣判两毒贩无期徒刑
2018/11/20 作者: 来源:多彩贵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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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张玥)受暴利驱使,梦想贩毒从中赚取差价,不料刚刚“进货”就被抓。11月2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两公斤级”毒品案件,两名毒贩领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涉毒两公斤,贵阳中院宣判两毒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情回顾

  贵阳中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底,被告人杨某为贩卖毒品通过被告人高某介绍认识“老陶”后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2017年8月2日,被告人杨某到云南省文山县将自己的购毒款20万元及高某的购毒款4万元共计24万元交给“老陶”。同年8月9日,被告人高某从“老陶”处取得毒品海洛因后,将毒品藏匿在车牌号为云A1T6C6的白色本田轿车内,于当晚驾驶该车从云南省文山县出发,从布标收费站上高速并向贵州方向行驶。次日凌晨5时许,行至贵州省黔西收费站后,按照被告人杨某的安排驶出高速公路并准备前往汽车修理厂取出毒品,被警方当场抓获。驾车在公路对面等待的被告人杨某见状逃离现场。

  警方从被告人高某所驾驶车辆空调进气口处搜出黑色胶带包裹的毒品疑似物八块。经称量,该毒品疑似物净重分别为349.68克、348.61克、349.21克、350.15克、349.11克、350.13克、349.79克、347.98克,共计2794.66克。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杨某在贵州省黔西县被警方抓获。

  庭审现场

  贵阳中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杨以贩卖为目的,指使他人运输毒品,但由于其意志外因素而未实际取得毒品,属贩卖毒品未遂的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高某介绍贩卖毒品并赚取毒品差价,运输毒品海洛因2794.66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宣判结果

  法庭宣判,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未遂)、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高某犯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编辑:李蓓 主编:李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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