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张玥)2009年、2012年分别因贩卖毒品被判刑五个月、三年,出狱后不思悔改“任性”重操旧业,再次因贩毒被公安机关抓捕。8月27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杨某娜贩卖毒品案。
庭审现场
2017年2月8日,被告人杨某娜接到陈某电话要求购买毒品,相约在杨某娜住所进行毒品交易,杨某娜以100元的价格向陈某售卖毒品0.1克。交易时被破门而入的公安人员抓获,并于杨某娜住所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2.01克。
另经查明,2009年12月,杨某娜因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2年11月,杨某娜再次因贩卖毒品获刑三年。
2018年4月1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认为杨某娜构成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人杨某娜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8月27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立案并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全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上诉方辩护人就12.01克毒品不应认定为贩卖数量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辩护。
当日庭审,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上诉人杨某娜作了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庭进行评议,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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