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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贵州省检察院发布12个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18/07/18 作者:本网记者 熊莺 来源:多彩贵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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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诉讼程序典型案例

  7.毕节市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诉七星关区大银镇人民政府案

  【基本案情】

  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0年以来,七星关区大银镇人民政府将该镇集镇及邻近村寨产生的固体生活垃圾收集后,雇请专人运输倾倒在该镇羊桥村石人脚公路旁,大量垃圾未作任何处理露天堆放,散发出难闻气体,严重危害当地生态环境、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期间,因垃圾倾倒在公路上影响该处正常通行,大银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底组织修建了简易围墙将垃圾场与公路隔开,除此之外并未对场内垃圾进行任何处理。

  【案件办理情况】

  2016年4月26日,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并于同年4月28日向大银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其违法倾倒垃圾对周边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大银镇政府虽作出书面回复,但并未积极履职,亦未采取补救措施,并继续将垃圾倾倒该处,当地生态持续遭受破坏,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6年11月28日,根据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以七星关区大银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遵义市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大银镇人民政府倾倒垃圾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大银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补救措施。2016年12月15日,遵义市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

  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7年度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检察院跨行政区划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审理,对于优化司法资源,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和壁垒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另外,该案的成功办理对处于赤水河流域上游地区的毕节市七星关区相关乡镇政府起到很好警示作用,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已经完成七星关区赤水河上游区域乡镇的垃圾集中收集处理机制初步建设,对我省赤水河的生态环境保护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8.遵义市凤冈县人民检察院诉凤冈县水务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初,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县六池河流域“河坎房”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引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度关注。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调查,2009年以来,凤冈县佳腾休闲山庄、凤冈县秀波休闲山庄、贵州省蜀黔茶业有限公司、凤冈县蜀黔生态茶庄等经营主体未经水务部门批准,在乌江水系六池河支流六里河上修建长木屋、拦河坝、凉桥等休闲娱乐设施,用于营利性活动。经环保专家现场勘查出具意见认为,几个休闲山庄都存在不同程度占压河道、妨碍行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等问题。作为河道监管部门的凤冈县水务局多年来一直未依法履职,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案件办理情况】

  2017年7月13日,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并于同年7月14日向凤冈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针对辖区内占用河道修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河道生态安全,确保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检察建议发出后,经检察机关多次现场走访调查,凤冈县水务局仍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7年10月19日,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以凤冈县水务局为被告,以违法搭建河道建筑的经营主体为第三人,向遵义市湄潭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凤冈县水务局怠于履行河道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全面履职。2017年12月11日,湄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

  该案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列为“贵州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案件宣判后,经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共同沟通协调,凤冈县政府及下属行政机关及时转变执法观念,通过专题会议、水利专家会商等形式主动纠正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不仅针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制定了整改实施方案,拆除了河道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还制定了凤冈县河道防洪指导线划界实施方案,划定了凤冈县流域内河道防洪指导线,建立了河道保护长效机制。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加强河道岸线公益保护,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良好范例。

  9.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诉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

  【基本案情】

  钟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贵州华飞新都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等3家房开企业,共6个房开项目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971.30826万元,负有收缴该费用职责的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仅发出催缴通知书,并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缴,致使971.30826万元国有资产处于流失之中,欠缴时间长达1至6年不等。

  【案件办理情况】

  2017年7月11日,钟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并于同年7月18日、8月13日、8月14日先后向六盘水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所欠款项进行追缴。收到检察建议后,六盘水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仅向贵州华飞新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回紫金苑项目欠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8万元外,仍有933.30826万元欠费未征收,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18年2月8日,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向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六盘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怠于收取贵州华飞新都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等3家房开企业6个房开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职责。2018年5月15日,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本案作出判决,支持了钟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

  该案是六盘水市基层检察院起诉上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首例案件,本案涉及房开项目多、金额大,影响范围广,经过庭审、宣判等活动,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改变了长期形成的非法治惯性思维,充分认识到其履职缺位之处。判决生效后,该局成立专班,积极依法采取措施履行判决,并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准入规定,规范了房开业务行政许可的办理,对本地“许可前承诺、办后耍赖”欠账的房开企业产生强力的威慑和制约,促使大部分企业积极主动申报缴纳应缴、欠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强了依法缴费责任和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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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熊莺 主编:王幸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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