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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网购手机不退货依据消法把货退
2014年12月26日,黔南州贵定县消费者王女士到县消协投诉,她于2014年12月22日在网上某数码店铺购买了一款价格2010元的手机,收货后发现手机做工粗糙。她立即联系网店要求退货,网店卖家认为是王女士自己在网上仔细看过手机宣传图片购买的,且自己卖的绝对是正品手机,故不接受退货,此后就不再搭理她。王女士请求消协帮助,要求退货。接到投诉后,县消协立即联系网店,明确告知商家,王女士购买的手机不属于不宜退货的商品,按照新《消法》有关规定,消费者网购商品在收货7日内,无论商品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均可以要求退货。最终,该网店为王女士做了退货处理。
点评: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网购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购物方式,由于网购这种非现场购物方式无法直观感受商品,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赋予了消费者“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对于适用该条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无论商品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均可以在收到货品7日内无理由退货,消费者王女士网购退货合法合理。
案例六:索要发票遭推脱 工商调解获解决
2014年3月11日,北京市消费者魏女士到贵阳市出差,到花溪某酒店住宿,在她结账离店索取住宿发票时,酒店解释因打印发票的电脑有故障,请魏女生留下联系地址,过几天电脑修好后就给她邮寄过去。但回到北京多日,魏女士都没有收到发票,她多次电话催促酒店,但都未得到解决,魏女士于3月21日投诉至花溪区工商局。接到投诉后,花溪区工商执法人员立即就魏女士反映情况进行调查,确定反映情况属实,迅速与酒店负责人取得联系,指出其不开具发票已违反法律有关规定,酒店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在执法人员的督促下,酒店开具了发票并邮寄给魏女士。
点评: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经营者出于减少税款、规避责任等对其有利的原因,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后不主动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此种行为使消费者无法获取交易凭证,在消费者权利受损时无法得到证明。新《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本案中,酒店对远在北京的消费者开具发票的要求一再推脱,工商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迅速进行调解,依法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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