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三:购车不成退费难消协调解把费退
2014年1月23日,贵州省消费者协会接到安顺市消费者刘先生一封投诉信,信中反映他在贵阳市某4S店贷款购买一台宝马轿车,在交纳首付车款10.8万元和车辆贷款评审费7560元后,在约定时间到店提车时,4S店却以贷款没到位为由推迟交车时间,刘先生于是要求退车。在退还首付车款后,4S店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收取的贷款评审费,刘先生投诉要求退还被收取的车辆贷款评审费。接到投诉后,省消协立即开展调查,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在消协调解下,4S店全额退还了收取的汽车贷款评审费。
点评:贷款购车已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购车的一种重要消费方式,但与此同时,也呈现消费纠纷增多的趋势。对于本案中4S店收取的“汽车贷款评审费”,省消协就汽车贷款中银行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向贵州省银监局发函查询,省银监局答复:“按照银监会规定,银行在办理汽车贷款中不收取除正常贷款利息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既然银行不收取“贷款评审费”,那此评审费从何而来?4S店又是如何“评审”?“评审”成本到底是多少?为何没有明码标价?依据新《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和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之规定,4S店此举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
案例四:低标高售构成欺诈保底赔偿新法显威
2014年6月17日,道真自治县消费者聂先生在当地超市购买了一盒标价为109元的巧克力,结账后发现所购巧克力价格变成了119元,实际比标价多收10元。消费者于当日投诉到道真县消协,经县消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超市这种实际收款价格与标价不符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新《消法》有关规定,在消协调解下,最终超市以500元的最低赔偿金额赔偿消费者。
点评:新《消法》第五十五条对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作出最低500元赔偿金额的规定。本案中,超市在销售商品时低标高售构成欺诈,因消费者所受损失价款的三倍不足五百元,故赔偿消费者500元。500元的最低赔偿体现了先进制度设计的力量,提高维权收益,鼓励更多的消费者主动参与消费维权,加重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