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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程曦)迟报、谎报、瞒报灾情信息,造成后果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这是记者从近日公布的《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了解到的。据悉,该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涉灾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分析、逐级上报工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可越级上报。灾情稳定前,应当执行每日逐级续报制度。灾情稳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灾情会商和评估核定工作。
办法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凡未及时发布突发自然灾害警报、采取预警措施,导致灾害损失严重的;迟报、谎报、瞒报灾情信息,造成后果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此外,办法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灾情信息平台和灾害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应当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加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多灾易灾地区的集镇和人口集中的自然村寨应当设置应急避险点。县、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的危险源、隐患区域进行排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并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治理,对处于危险区域的居民应当及时组织避险转移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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