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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程曦) 被执法机关罚没的财物是怎样保管的?是否有保管不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
记者了解到,《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在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对执法机关业务经费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经费安排不得与执法机关上缴的罚没收入挂钩。
根据办法,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罚没财物交接、保管、处置等制度,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借用、调换、侵占、私分或者擅自处理罚没财物。
对罚没收入的管理,办法提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将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财政部门应当对执法机关业务经费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经费安排不得与执法机关上缴的罚没收入挂钩。执法机关不得向被罚没财物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此外,办法还规定,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款、罚金,没收现金,应当按照规定出具财政票据;没收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物品等违法所得以及非法财物,应当按照规定出具合法凭据。不按照规定出具的,被罚没财物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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