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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彩贵州网讯 1月5日,记者从大方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为绿塘乡红星村的谭某某、姬某某等203名农民工追回工资60.23万元。
据了解,2010年11月21日,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城公司)委托代理人陆某某与原告谭某某等203人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四川长城公司将其承包的255口小水窖以每口2240元交由谭某某、姬某某等203名农民工修建,工程完工合格后将一次性支付工程款项。在谭某某等203名农民工工程修建完成,并经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将255口小水窖交付使用后,四川长城公司并未按约定如期支付相应款项。
2014年2月28日,谭某某等203名农民工以四川长城公司为被告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方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了该公司的相应款项。
经审理查明,大方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四川长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谭某某等203人工程款5327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1月26日起,支付利息到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
2014年12月,被告按判决履行了义务,并将所欠款项60余万元存入大方法院帐户。12月29日,谭某某等人已经领取到了四川长城公司交付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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