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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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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多彩贵州网
时间:2021/09/29
来源: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李远莉)9月29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未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相关金融业务。违反该规定,将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议现场
《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登记,并在名称中标明行业类别。未经登记不得在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使用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股权交易、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以及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字样。
地方金融组织财务状况良好、信誉良好且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地方金融组织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一审:曹轶
二审:李蓓
三审:王幸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