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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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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 (记者 王珏) 记者从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运行效率,解决更多中低收入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办法》,将于5月1日起全市实施。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县区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合作,对既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又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还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借款人以本次所购住房作为抵押,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贷款方式。
贷款条件
借款人符合《毕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仅用于借款人购买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自住住房、二手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
2.借款申请人符合《毕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已取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通知或批复。
3.借款申请人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住房作为抵押。
4.与公积金中心签署的合作楼盘,同时必须与受托银行有合作关系。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
借款申请人在取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通知后,对购房资金的不足部分向受托银行提出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申请,额度计算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规定分别计算,贷款总额不能超过借款人所能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计的最高额度。
贷款期限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期限应保持一致。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所贷款项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利率执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按照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
还款方式
借款人的还款方式分别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的规定采取不同的还款方式。
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发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发放按照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的资金情况及时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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