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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 时间: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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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彩贵州网

时间:2020/08/28 来源: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记者 洪英杰)8月27日至28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贵阳召开,《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提请贵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据了解,《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16年来,对维护贵阳市道路交通秩序、人身财产安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出现了车辆爆发式增长、道路资源与通行需求不平衡等新情况新问题,给维护交通秩序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难度,影响城市形象和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办法》已不适应实际需要,重新修订《办法》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共九章六十四条,从规划建设、车辆与交通参与人、通行条件、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服务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根据《条例(草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共治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交通文明,推广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确保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创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模式。

  《条例(草案)》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停车场,出入口应当避开公交站(点),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依法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禁止占用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的主道设置停车泊位。占用城市次干行道设置停车泊位的,单行道预留宽度不得低于4米,非单行道预留宽度不得低于8米。占用人行道设置停车泊位的,次干道人行道预留宽度不得低于3米,主干道和繁华路段人行道预留宽度不得低于4米。占用其他场地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执行国家、省的相关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乘车人不得有谩骂、殴打驾驶人、抢夺方向盘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公共汽车驾驶人遇有乘车人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时,不得有与乘车人谩骂、互殴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及时将车停至安全位置,报警等候处理。《条例(草案)》鼓励乘车人劝阻、制止和举报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

  《条例(草案)》还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安全状况和交通需求,会同公安机关交通、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数量,并采取措施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企业规范有序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和数量有序投放自行车,履行管理责任,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提供服务的自行车。未按规定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未履行管理责任,或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能提供服务的自行车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区域,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

  《条例(草案)》还明确,不得安排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100元罚款。《条例(草案)》同时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阅读报刊、浏览电子设备、吸烟、饮食、使用头戴式耳机和牵引动物,违者罚款50元。

  《条例(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安装、使用不合格的排气管和照明装置的;安装、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遮阳伞等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在车身上粘贴、喷涂遮挡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的;使用反光漆面改变已登记的车身颜色的;改装、改动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限速、脚踏骑行装置,以及加装其他动力装置等。其中,非机动车安装、使用不合格的排气管和照明装置的,非机动车安装、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遮阳伞等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在车身上粘贴、喷涂遮挡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的,处50元罚款。

一审:曹轶

二审:彭奇伟

三审:王幸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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