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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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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记者 洪英杰 陈鹏 实习记者 彭烨)6月24日,记者从省人民政府新闻办举行的《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以下事项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制定或者修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制定或者修改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实施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园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信访事项决策不适用本办法;决策机关内部人事、财务等事项,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规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辑:曹轶
编审:李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