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陈嘉新)“二孩”政策自实施以来,社会公众纷纷点赞。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加大了对育龄女性的就业歧视,增加了二胎女性的就业障碍。1月28日,贵州省政协委李焉在联组讨论中针对上述情况提出了切实保障二胎政策下女性劳动权益的提案。
贵州省政协委员李嫣
李嫣指出,根据贵州省政府相关数据统计,贵州女性就业本就面临着十分焦灼的境况,更何况是生育二胎的女性,其就业年龄基本偏大,就业难度也相应增加,成为职业女性的成本过于高昂。此外,虽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民晚婚晚育的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但不少地区的相关条例却规定生育第一胎的女性在符合晚育条件下才可以享受晚育假,而生育二胎的女性由于已经经历过生育期和哺乳期与社会活动脱节,加之不少生育二胎的女性没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傍身,导致了对于生育二胎女性再次择业时压力的增加。
在保障二胎女性的劳动合法权益方面,李嫣指出,法律是维护公民权利的工具,是公民权利义务的根本来源,从健全立法的层面保障二胎政策下的女性劳动权益,是治标治本之举措,是安定和谐之良药。她建议加快完善和修订晚育休假的相关规定,从立法上完善二胎产假时间,让符合晚育条件的另外增加产假时间,此外,她还建议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多数女性在生育二胎时的年龄偏大,身体机能弱化的实际情况,在通过法律明确延长生育二胎后的恢复期的同时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在立法上应细化就业歧视的概念,规定就业歧视的范围,明确就业歧视的构成要件,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从而切实保护女性的就业和劳动权益。
在保障二胎女性就业机会方面,李嫣指出,就业是社会和政治稳定的关键因素,保障女性劳动权益必须平衡好女性、雇主与社会利益间的关系。生育是整个社会的责任,让女性独自承担是不合理的,但企业也不是慈善机构,追本逐利是它的内在属性,因此,需要让政府来引导企业承担二胎政策带来的女性就业问题,为二胎女性提供更好的技能培训机会,同时开放针对相应技能的就业岗位,从而使政府和企业在保障二胎女性就业权利方面形成上下一体化保障体系。
在保障二胎女性劳动权益的依法救济方面,李嫣指出,目前,我国对于女性劳动权益保护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为支撑的多层次保护体系,这些法律对于保障女性劳动权益的负责机关做出了各自不同的规定,看似救济途径众多,但法律的分工不明导致了行政部门间的相互推诿,很多女性在维权时困难重重,针对这些情况,应该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实现权责统一。反就业歧视行政执法主体可专设“反就业歧视”监管办公室,增强针对性与专业性,对在招聘过程中和从业过程中对女性的歧视行为加以定期监督检查,并通过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对企业的不法行为实施行政和经济制裁,加大对女性生育歧视的打击力度。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在多年的律师工作中,我始终坚持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多次参加保障妇女权益的社会工作,提高他们的法律维权意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二胎女性的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女性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以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嫣用这句话为自己今后工作的方向作了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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