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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挪用资金羁押必要性审查案
基本案情
兴义市看守所在押人员金某,系黔西南州美福百货有限公司股东、经理,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逮捕。
黔西南州美福百货有限公司自注册成立以来,均由金某负责经营管理。金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在股东孙建某、何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2013年3月起多次以个人名义从公司借款归自己使用,主要用于支付自己的银行贷款、私人债务利息,截止2016年6月30日,金某挪用公司资金达7802305.00元。
办理过程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从依法保护在押企业家合法权益出发,一方面,多次对金某进行教育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另一方面,积极促成金某及其家属与控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同时了解到,金某对公司管理认真负责、尽职尽责,尤其是在公司遇到周转资金困难时,还将私人资金用于公司经营、混合使用;金某被执行逮捕后,出现了其管理的项目陷入混乱、民工工资无法结算、公司招商商户经营陷入困境、企业银行贷款无法办理等问题。
经过两个多月的情况调查、跟踪考察、充分评估,检察机关认为金某已无继续羁押必要。2018年6月6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排除刑事执行检察局对金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6月7日向本院公诉局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6月11日将金某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日被释放。目前,该企业已经脱离困境,发展向好。
决定依据
鉴于侦查机关对该案的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且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变更强制措施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目前具备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之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金某变更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坚决贯彻落实贵州检察机关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专项活动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在押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认真调查、充分评估、规范办理,为维护企业发展、员工利益和社会大局稳定作出应有贡献,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积极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化解矛盾风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职责使命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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