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陈嘉新)发现银行柜台有个钱包后,胡阿姨并未告知银行工作人员也没有选择报警,而是将钱包“带”了回家……而这糊涂的一“带”,却让钱包主人王阿姨着急了一个多月……
2018年10月29日,神色焦急的王阿姨来到派出所报警称,自己当日在大西门邮政银行缴纳电费时,不慎将装有3950元人民币的钱包弄丢在银行,希望派出所民警帮助寻找。
接警后,市西路派出所民警廖于权、辅警李志红立即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西门分行调取王阿姨缴纳电费时的视频监控,并发现在王阿姨办理完相关手续离开后,其钱包被随后一名办理业务的女性拿走,民警立即通过人脸比对确定了拾钱包人胡某的体貌特征,并找到其联系方式。
民警拨通胡某电话并要求其归还钱包后,胡某显得有些不情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之后,胡某终于答应归还钱包,可胡某因身在外地照顾孙子,只能在一个多月后将钱包归。随后,民警立即将情况告知王阿姨并叫王阿姨安心等待。
12月9日,在接到民警电话后胡某赶到市西路派出所,在将钱包交给民警的同时表达了自己的歉意。当天下午,王阿姨在接到民警电话后赶到派出所取回了钱包。11日上午9时许,为感谢民警尽心尽力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激动不已的王阿姨将一面锦旗和感谢信送到市西所。
王阿姨将锦旗送到市西路派出所
法律解读: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关于捡到物品不归还这一问题,在民法领域和刑法领域都有着不同规定。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同时,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另外,《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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