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杨昌鼎)10月8日,贵阳市白云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黑色小型汽车将两名女性撞倒,驾驶人不但未施救,反而弃车逃离现场。接警后,贵阳交警白云区分局快速反应,利用大数据手段缜密侦查,经过19小时的连续作战,成功侦破这起肇事逃逸案。
10月8日凌晨3时04分,白云区分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同心东路七彩湖路段有两名女性被车撞了,伤情严重,前面不远处有一黑色轿车,但是没有发现驾驶人。”接警后,指挥中心立即安排事故中队值班民警赶往肇事现场,并启动交通事故逃逸查缉工作预案,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和案件侦破工作。
到达事故现场后,交警发现两名女性均躺在道路上,地面有大量血迹。经过勘察和判断,交警初步锁定黑色轿车车主王某有重大嫌疑。
10月8日晚11时许,鉴于警方掌握的大量证据及强大的心理压力,肇事嫌疑人王某到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白云区投案,对其驾车发生碰撞致人死亡的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王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法律链接
交通事故后逃逸对责任认定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未构成犯罪的
1、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罚款20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驾驶证记12分。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罚款20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不限制年限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犯罪的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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