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
2024/06/11
-
来源:
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李远莉)6月11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城乡一体化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区域内犬只的饲养、免疫、登记、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条例》明确,贵阳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养犬登记管理制度,规定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已免疫犬只在免疫期满前十五目内、其他犬只自养犬人饲养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接种,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养犬电子标识损毁或者失效的,养犬人应当及时申请补植。
《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并取得电子犬证后,方可饲养犬只。电子犬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根据犬只定期强制免疫信息,申请延续登记。携带本市管理区域外的犬只进入本市管理区域的,应当持有效犬只免疫证明;逗留时间拟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自进入本市管理区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养犬登记。
《条例》规定,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不得饲养烈性犬;控制或者制止犬只吠叫,防止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带犬只外出时,应使用用犬绳牵引犬只,且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携带大型犬外出时,应当佩戴嘴套等。
《条例》还对犬只禁入场所及相关要求、养犬人及时将伤者送医救治的义务、对伤人犬只的处理措施、犬只经营收容与无害化处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一审:丁憐 郭秋含
二审:熊 莺
三审:王利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