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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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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杨婧)11月27日,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会议现场 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敏 摄
9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11月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第五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此次的《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布局更加科学,文本更加合理。
明确应急管理职责,《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第六条明确,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农村供水应急管理机制。
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方面,《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明确,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涉及征收的,应当与土地承包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协商一致,给予补偿;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在供水和用水方面,《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修改为“农村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分类计价。”还指出“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计价制度,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针对水费缴纳问题,《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修改为“用水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催缴;自催缴之日起六十日内仍不缴纳的,在事先通知该用水户和不损害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前提下,供水单位可以中止供水。”
一审:丁憐 郭秋含
二审:袁小娟
三审:王利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