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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

  • 时间:

    2023/09/13

  • 来源:

    多彩贵州网

时间:2023/09/13 来源:多彩贵州网

  近日,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规范职工基本医保异地就医住院待遇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住院的,待遇标准原则上与统筹区内就医保持一致。各统筹区合理设定参保职工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合理拉开差距。统筹区现行规定中,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较省内住院待遇有所降低的,经备案和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备案人员支付比例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异地就医住院待遇

  (一)临时省内异地住院

  起付标准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0%。

  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的计算规则,按照统筹区规定执行。

  (二)临时跨省异地住院

  经备案住院,起付标准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急诊抢救人员参照经备案待遇执行。

  未经备案住院,起付标准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65%,三级医疗机构50%。

  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的计算规则,按照统筹区规定执行。

  其他要求

  各统筹区可根据本通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当前待遇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并于2023年11月1日前完成政策调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一审:罗亚楠 邵梦洋

  二审:李柏杉

  三审:李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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