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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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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 (本网记者 杨昌鼎) 近日,在贵阳市息烽县环城路,八岁男童冯某与外公及哥哥在路边行走时,突然从正常行驶的轿车后加速横穿道路,对向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张某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冯某头部受轻伤。
经交警核实,该路段无过街设施,行人冯某在横过道路时未仔细观察安全情况,从正常行驶的轿车后方突然加速往对向横穿,属于典型的“鬼探头”行为,对向驾驶人不易发现,也不易避让。冯某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交警依法认定冯某承担事故相应责任。
此次事故中,八岁男童冯某是一位特殊的交通参与者,由于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薄弱,很容易置身于危险境地。而行人是交通参与者中机动性最强、灵活性最强的群体,不严格按照规定通行,极易诱发交通事故。
延伸阅读:
“鬼探头”是指两名交通参与者从彼此视觉盲区,近距离、短时间出现,让彼此都没有反应与躲避的时间与空间,最终发生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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