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
2021/04/30
-
来源:
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记者 洪英杰)“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赤脚、吸烟、使用头戴式耳机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违者处50元罚款。”4月29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新增上述规定。

贵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
2020年12月24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会议根据贵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综合反馈的各方面意见等,同时结合贵阳市实际、合理借鉴外地经验做法,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修改和反复论证,形成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
记者浏览《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得知,《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仍为九章,条文由二次审议稿的61条增加到63条。三次审议稿主要对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交通组织的规定,进一步强调文明驾乘机动车的要求,对相关禁止性规定再作斟酌,进一步明确公交站点停靠和专用车道使用的规范,完善关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规定。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新增规定具体为: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对大型运输车辆通行予以保障,并可以在相邻区域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域,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机动车行经有积水、泥泞、碎石或者易产生扬尘的道路,遇有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时,应当减速慢行或者避让。
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赤脚、吸烟、使用头戴式耳机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在未设置专用停靠点的禁止停车路段,出租汽车、旅游客车和单位交通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但应当即停即走,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出租汽车可以借用公交站(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但不得妨碍公交汽车进出站(点)和停靠;校车、大中型客车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但不得在专用车道停靠;允许在特定路段、时间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的其他车辆,不得影响公交汽车通行。
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新增或者重新启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应当自完成审核之日起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布设置地点、可以查处的违法行为类别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五日,公示期间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情况,分析研判采集的交通违法信息,对违法信息量大的情形,应当开展专项治理,加强提示宣传、勤务管理和现场执法。
一审:朱若岚
二审:林萌
三审:王幸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