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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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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记者 彭典 陈鹏 王都安)“《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第一步是要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开展案件调查,第二步是启动索赔程序开展磋商或者是诉讼,第三步是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开展修复。”4月25日,在《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新闻发布会上,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与监督处处长陈松就“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当如何操作”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新闻发布会现场
首先,精准开展案件调查就是启动索赔工作的前提,要确定赔偿权利人。其次是确定调查内容,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开展案件调查,确定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包括损害发生的时间、发生的原因,造成生态环境哪些损害等等?最后形成调查报告和结论并据此确定赔偿义务人,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经过案件调查之后,有了明确的索赔对象,即为下一步开展磋商或诉讼,启动生态修复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会人员做笔记
最后,启动索赔程序是对受损生态环境开展修复的保障。案件调查之后,根据调查情况分别处理。一是赔偿义务人同意赔偿权利人磋商提议的并编制了初步修复方案,赔偿权利人就直接启动磋商程序;赔偿义务人主动表示对赔偿相关事项进行磋商的,可以先行启动磋商程序;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调查结论和损害鉴定等无争议的,可以简化程序磋商,对有争议的,则共同委托第三方组织磋商。二是磋商成功达成赔偿协议的,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三是赔偿义务人拒绝磋商或者磋商不成功达三次的,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罗亚楠
二审:李柏杉
三审:王幸韬









